我市出台全省首个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7 20:23:09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依法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3月11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等7个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是省内首个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围绕高检院《202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及省检院《2020年甘肃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认知水平不足,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了《办法》,推动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深化。
        《办法》共22条,分别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和适用情形,公安机关、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司法局、团市委、妇联在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工作职责、强制报告的相关程序、被害人救济、未成年人被侵害信息保密的义务以及推动制度完善的途径、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教育、民政、医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欺凌、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办法》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教育、民政、医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建立和落实,将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监督难,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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