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变法庭 审理醉驾案

发布时间:2021-09-13 19:00:44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来到被告人卜某家中,开庭审理其危险驾驶一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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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卜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嘉峪关市兰新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路与兰新路路口向西15米处时,与道牙石碰撞后摔倒,造成卜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卜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卜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02.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卜某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考虑到卜某因醉驾受伤行动不便,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决定“上门”开庭,把客厅作法庭、餐桌当法台,严格按程序开庭审案。此做法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更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卜某对自己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并对法院办案干警的做法一再表示感谢。(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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