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田勇受贿70万元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0-11-24 10:53:18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

             11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甘肃酒泉钢铁(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田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经时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杰授意,被告人田勇利用其担任酒钢宏兴公司原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销售给酒钢集团吉瑞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钢吉瑞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同时协调酒钢吉瑞公司将出售给嘉峪关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亨顺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也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后被告人田勇收受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文毅安排高序海送的现金50万元。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田勇在担任酒钢炼铁厂原副厂长、酒钢榆中钢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酒钢天风不锈钢公司等职务期间,收受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文毅在每年春节送的礼金共计20万元。
            2015年5月,因酒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案发,郑文毅被甘肃省纪委调查,被告人田勇遂将上述70万元现金退还,同时酒钢宏兴公司也将销售给酒钢吉瑞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恢复至50元/吨。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田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回全部受贿款项,予以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田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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