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民事诉讼 嘉峪关中院对一上诉案件当事人罚款2000元

发布时间:2020-03-05 16:40:14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3月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东决定罚款2000元。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任建东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原告祝某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任建东在一审被判败诉后,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提交应当在一审诉讼活动中提交的证据。其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正常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制裁。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活动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行为必须予以制裁。
      构建诚信社会,人人有责。案件当事人切莫无视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必须要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买单,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告诫案件当事人,一定要自觉遵法守法,否则受到法律制裁,将悔之晚矣。(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主办:中共嘉峪关市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甘公网安备 62020102000082号

Copyright © 2019-2020 甘肃法制报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19004392号-1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