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作弊 组织者、替考双方均判有罪

发布时间:2021-09-29 17:55:08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案情回顾

近日,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富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案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

办理过程

2021年6月,被告人富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期间,为使其学员被告人刘某某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理论考试,被告人富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代替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理论考试。同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持刘某某身份证按照考试安排前往嘉峪关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并以刘某某的名义进入考场,在使用刘某某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时被嘉峪关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考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驾考学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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