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律师与当事人沆瀣一气进行虚假诉讼4人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6-22 10:51:48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

           6月19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明善(原系甘肃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雪、邓晓东、王强虚假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4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由于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此案在嘉峪关市看守所院内设置简易法庭开庭。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王明善介绍张忠雪从甘肃恒信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经王明善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见全商谈,双方同意以该公司员工王强的名义向张忠雪出借400万元,王明善提供担保。同年8月20日,王强与张忠雪、邓晓东、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王强向张忠雪、邓晓东、湖北宝泰商贸公司出借400万元,同年8月29日前还清,其中110万元授权王强付给王明善,用于偿还甘肃森博矿业公司(下称森博公司)欠王明善的借款,其余290万元直接付给张忠雪。之后,为冻结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润源公司)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应付款,在王明善的提议及安排下,张忠雪、邓晓东、王强虚构内容为“经双方核对,截止2017年8月20日,森博公司借到王强人民币本息共计230万元……,由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晓东和张忠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和“经双方核对,截止2017年8月20日,森博公司借到王强人民币本息共计630万元……,由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晓东和张忠雪共付还款责任”的还款协议各一份。2017年8月24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王强申请,根据虚构的630万元的还款协议依法冻结润源公司应付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23日。2017年8月25日、28日王强分别向张忠雪、王明善转账290万元和110万元。2017年9月25日,王强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忠雪、邓晓东、湖北宝泰商贸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30万元,并提交相应证据。2018年2月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晓东、张忠雪共同偿还王强借款400万元与连带清偿230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明善、张忠雪、邓晓东、王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当庭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明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忠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邓晓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后语】律师与当事人沆瀣一气,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对于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望广大当事人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要随律师“起舞”,望广大律师引以为戒,恪守职业道德,遵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就会从“高大上”的辩护席跌落到被告人席,跌落进“高墙”,成为人们所不齿的罪犯。(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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