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公益一体化办案,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0-12-30 20:00:35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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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没想到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这么关注,我们也一定会做好恢复治理工作,欢迎你们持续跟进……!”近日,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在领取到恢复治理费用后,带着“守护绿色长城,点赞公益先锋”的锦旗在办案检察官面前这样说到。这一幕,得从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盗伐林木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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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的一天,酒钢宏源实业公司员工张某甲在巡查外包的乾园山庄时发现,山庄内部栽种了十余年的防风林有600多棵杨树只剩了树桩。经联系山庄承包人张某乙,对方称已经很久没去过山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而负责看护山庄的严某某也说自己只负责在山庄看门、喂猪、种地,树被砍的事他也不知道。巡查人员觉得事态严重,随即将林木被盗情况上报公司,并向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沿途监控,走访周边群众,查获了被盗林木的储存地点,再回头询问山庄承包人和工作人员后,事情真相浮出了水面。原来是山庄承包人张某乙承包山庄后效益一直不好,对山庄内林木一直疏于管理,导致杨树林大部分处于半干枯状态,后来索性想把这些养“死”的树砍了换点钱。便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了收木材的郭某某,划定砍伐范围,让看守山庄的严某某监督砍伐现场并收取木材款。案发后,还特意给郭某某、严某某打电话,交代他们能走就走,共同保守他们砍树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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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机关将张某乙等人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提请逮捕后,刑事检察部门认为案件涉嫌损害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部门经初步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涉案林地属于退耕还林地,且具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等功能。张某乙等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现实损害,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于是“前移”调查取证节点,引导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被盗伐林木的性质、死树和活树的数量等进行鉴定,保证全面、完善、及时调取公益诉讼相关证据。同时,为保障诉前公告时间,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益检察部门同步对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及时发出诉前公告。保证侦查机关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期限已届满,避免公益诉讼程序影响刑事案件办理。
        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创新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公益案件,有利于全盘把握、整体分析案件情况。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刑事审查的同时,及时对张某乙等人盗伐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协调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嘉峪关市公安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查清林地权属、损毁范围、损害后果等内容。督促嘉峪关市公安局及林业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被盗伐林木范围进行鉴定,及时编制生态修复计划,确定恢复治理费用。同时,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其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将恢复治理费用赔偿意愿及履行能力作为量刑参考,积极促进其达成民事赔偿+公益补偿。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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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全省资源环境挂牌督办案件,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乙、郭某某、严某某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对被砍伐的林木补种费用、评估费用进行赔偿,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12月10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全部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张某乙、郭某某、严某某已足额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及评估费用10.73万元。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与受损害单位、主管行政机关达成共识,由检察机关对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恢复治理方案落实、生态修复效果等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实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护公益的双重职能。(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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