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贷款保险赔付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23 09:16:21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

        李某于2013年因购买住房从银行贷款23万余元,为保证贷款顺利偿还,李某通过该银行代售购买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2018年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妻子付某根据保险合同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第三人银行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有权利就涉案保险合同的理赔金提起诉讼,因此依法驳回付某的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银行遂于2021年8月起诉保险公司和案外人付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保险公司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提供方,无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李某交付了保险合同,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该条款对李某不发生效力。故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第一受益人银行保险金20余万元,银行扣除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多余部分应返还给付某。保险公司未进行上诉。

  经过两年多的波折,银行于今年11月收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房屋贷款保险金,付某也因此清偿了房屋贷款,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践行司法为民,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举措、过硬的作风,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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