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市盗伐林木犯罪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17 10:35:22    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量: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准确适用法律,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类的犯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放
         经查,2020年5月,酒钢宏丰公司下属单位乾园山庄的承包人张某某,伙同严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该山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该山庄内的杨树砍伐并卖出,非法获利人民币9600元。经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现场勘验,共发现伐幢625个,被伐林木蓄积共计66.0356立方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对盗伐林木的数量、面积以及死亡比例进行实地勘验,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符合逮捕条件,遂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严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坏了社会公共以及个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每位市民都应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的关系,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我市开展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创建工作贡献力量。(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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