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租车” 实为“诈骗”

发布时间:2021-09-03 21:14:27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案情回顾

        今年5月份,嘉峪关市一租赁公司老板梅某某先后向一男子租赁一台SUV和一台商务车,谁知租期到了之后,租车男子却迟迟不续租也不还车,并且车辆的GPS也下了线,梅某某感觉到事情不妙,随即找到租车男子质询后得知,两台车早已被该男子以借款担保的方式质押,梅某某立即报警。无独有偶,相同的事情也发生在另两家租赁公司。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该租车男子张某某和另一参与质押变现的男子王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因盗窃而两次入狱的张某某刑满释放没多久,因为手头拮据,便打着租车的幌子,先后从租赁公司租赁了4台车,伙同同样有两次犯罪前科的王某某,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随后将质押的借款挥霍。而部分车辆被质押后又被借款方多次转押,最终公安机关辗转多地,将其中3台车成功追回。经委托专业机构认定,被骗的4台车价值合计65万余元。

       该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以合法的“租车”手段掩盖非法的“质押”目的,通过租赁手段骗取租赁公司车辆,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王某某明知车辆来源不合法,仍积极帮助张某某将车辆以质押的方式借款变现,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终结后,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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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作为本案重要物证,按照程序被扣押的车辆本应随案移送法院交由法院判决,但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从公诉到开庭再到宣判尚需时日,眼看着盈利工具仍被扣押,作为民营企业的租赁公司心急如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民营企业的损失,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在审查终结的第一时间,将追回的三辆车及时发还租赁公司。

检察官提醒:

        租赁公司在办理汽车租赁手续时,要认真核实承租人身份,租赁期内要定期查看车辆动态,一旦发现车辆状态异常,应立即报警。对于借款人而言,车辆担保必须手续齐全,应由车主亲自签订或依法授权的委托人签订担保合同,对于来历不明的车辆,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致担保无效无法追回钱款。(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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