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酒驾 撤销缓刑不留情

发布时间:2020-12-02 09:53:24    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量:

案情回放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的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居然又“任性”了一把,醉酒驾驶车辆将路人撞伤后被民警查获,最终被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办理过程

          2020年3月,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本应更加谨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今年7月8日,杨某某再一次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撞伤步行的王某某,王某某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乙醇含量为213. 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杨某某因酒驾被判处缓刑,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但仍不知悔改、妄视国法,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为“酒”的问题犯同样的两次错误,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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