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歪心思帮人 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22-03-24 17:58:28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2021年8月,被告人乔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16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刷脸验证的方式帮对方在手机银行进行转账,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非法获利500元。经查,乔某名下不同银行的8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74万余元,其中有38名被害人报案,被诈骗资金共计64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卡。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4月至5月,杨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6张银行卡、2个微信账户及其妻子名下的3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使用微信账户及银行卡进行转账,非法获利10100元。其中,杨某名下6张银行卡、其妻子名下3张银行卡及杨某的两个微信账户入账流水共计179万余元,有4名被害人报案,被诈骗资金共计20万元。案发后,杨某退回赃款10100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杨某退回的违法所得10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依法予以没收。(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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