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 检察机关成功抗诉加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2-03-31 19:40:27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近日,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魏某某诈骗一案,获依法改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某某诈骗罪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

  魏某某利用曾从事教育行业的工作经验和大学学习软件工程的计算机技术,混迹于大量学科团队、校友、单位等微信群、QQ群,冒充中央、省级部门领导,以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钱财,先后实施诈骗作案七起,诈骗金额132564元,破案后赃款均未追回。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判决期间,魏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依法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魏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抗诉理由

  本案中,魏某某在其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再具备,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遂提出抗诉意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主要在于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体现司法公正。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的设立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决抗诉,既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司法的公正。(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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