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4-26 19:00:22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为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优化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效果,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力保障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4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案例一

  王某诉嘉峪关市某局、嘉峪关某传媒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为宣传嘉峪关市旅游文化资源,由嘉峪关市某局组织制作了《嘉峪关旅游画册》,该图册精选多幅内容为嘉峪关自然风光、人文遗迹、风俗文化等方面的摄影、美术作品,王某是2018年画册的摄影作品和文字介绍的供稿人之一,同时也是该画册的版式设计编辑之一。2021年,根据嘉峪关旅游发展现状,嘉峪关市某局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嘉峪关某传媒公司制作新一版的《嘉峪关旅游画册》。2022年,王某认为新一版的画册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中英文文字介绍和版式设计,故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界定谁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和按照著作权法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受著作权人是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案例二

  厦门某信息科技公司诉甘肃某文化传媒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与原告美术作品相同的图片,2021年原告通过区块链系统的互联网取证对被告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数据保全,以著作权侵权将被告诉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疫情影响和考虑到原、被告距离遥远,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积极应用互联网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使用移动终端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法官说法

  案涉美术作品是以我国传统食品为主体形象的拟人卡通形象,经对比,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发布内容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属于自媒体账号,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情形,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中的案涉美术作品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案涉美术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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