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事检察和解职能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21-05-24 18:01:24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积极发挥民事检察和解职能,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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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段某某因患有脑梗死后遗症、胸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泌尿道感染在酒钢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子女送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养老院,入住收费标准告知明细单上记载段某某为全失能老人,生活分级为特护级,医护分级为特级护理。2018年4月19日,段某某在养老院居住的房屋内摔伤导致骨折,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垫付了段某某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护工工资。出院后,段某某继续在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但其儿女以老人摔伤系养老服务中心未尽到看护责任为由拒绝支付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养老服务费。2019年3月,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服务合同纠纷将段某某及其子女起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段某某及其子女支付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及拖欠的养老服务费等费用,并解除双方的养老服务关系。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上诉,2020年8月12日,市中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判令段某某及其子女向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偿还医疗费48407.34元,并解除双方的养老服务关系。段某某及其子女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在此期间段某某一直在医护养老院居住。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已解除了养老服务关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向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段某某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家并且均无固定工作,家中还有一个老母亲需要照顾,如果将段某某接回家养老,需要专人看护,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均无法顾及。段某某的子女也向办案人表达了希望老人能够继续在医护养老院居住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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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老人今后的养老问题,并结合具体案情,段某某及其子女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只是对法院作出的责任认定比例有异议。基于此,案件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向社区服务中心指出养护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不规范操作并要求加强改进;对段某某的子女将老人长期放置养老院不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段某某及其子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社区服务中心减免段某某部分养老服务费,双方重新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办案人在主持双方签订检察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主动邀请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参与,执行法官对段某某子女目前经济困难无法执行调解款项的情况也提出了解决方法。办案检察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现场沟通情况和执行法官的建议,对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检察和解协议书。(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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