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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立足“五个全面” 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0-01-10 14:24:22    来源:嘉峪关市检察院    阅读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启动以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戾气、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意义,秉持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官既要做‘工匠’,更要做‘大师’”这一理念,全面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诉讼效率明显提升,涉诉矛盾有效缓解,监督职能有力彰显,探索形成了案件适用范围规范、诉讼过程精简、程序衔接顺畅的认罪认罚制度工作体系,着力打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产品,取得扎实成效。2019年全年,市城区检察院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361件424人,适用比例达61.14%,共涉及39个罪名,认罪认罚制度各项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

01  学习适用,全面统一思想认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启动伊始,市城区检察院即组织全院干警系统认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法规、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借鉴全国18个试点地区及甘肃其他先进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优秀经验,精准理解“认罪”实质,准确把握“认罚”内涵,积极研究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举措,从严细化界定“从宽”标准,促使办案干警不断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主动性,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02  释法说理,全面推动认罪认罚
         市城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为基准点,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以控辩双方经过协商形成合意为基础,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详细释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及反悔后的法律后果,由犯罪嫌疑人根据从宽幅度自愿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并且深入市看守所,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讲解、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其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有效降低在押犯罪嫌疑人教育转化难度,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让“认罪诉讼”化为“认罚息讼”。综上,在不降低证据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使犯罪嫌疑人对基本诉讼权利义务、案件实体和程序内容及法律后果均有清晰认知,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慑力、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促成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2019年全年,市城区检察院共对424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工作,经过释法说理工作后,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大限度地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实效贯彻办案全过程。

03 集中梳理,全面提升量刑质量
         市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引导过滤作用,根据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调配专门调研力量,对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近一年判决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从中掌握基准刑调节方法、量刑幅度、量刑情节等要求,完善了量刑建议标准及程序规范,2019年全年,共有46.41%的案件适用了速裁程序,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9.47%,初步实现了认罪认罚更规范,量刑从宽更准确,矛盾化解更具体的办案目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277名(不含不诉人数)犯罪嫌疑人中,仅有24人提出上诉,占8.66%,其余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服判息诉率达91.34%,减少了与司法机关的对抗,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的再发生,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04 繁简分流,全面节约司法资源
          市城区检察院有效落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将全部案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减少审批流程,精简审查报告、简化文书格式,确保快移快送、快速处理,实现简案快办,最大限度发挥认罪认罚制度在提升办案效率上的功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为6-8天,比以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缩短60%,有力地推动认罪认罚在检察院环节高效快速流转。同时,对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中因婚恋、邻里、家庭纠纷引起的、侵犯财产权利案件中犯罪数额不大的各类轻微刑事案件,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全年,市城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282件,占全部所办认罪认罚案件的78.12%,其中,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103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善治,最大限度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的“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05 严格实施,全面保障规范执法
          为切实防止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规范情形,市城区检察院选派资深员额检察官担任兼职流程监控员,加强“源头”审查,强化“终点”把关,实行“反向”报备,做到重点环节全监控,在督促办案干警严格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工作要求,严格监督制度实施情况,做到“一案一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选择性地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价值追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缓冲”、“粘合”的作用,两者精神内核一脉相承,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将积极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追求,按照“全面适用、依法适用、重点适用”的原则和“无禁区、无条件、无穷尽、有例外”的工作要求,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全面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和办案质效,不断探索出认罪认罚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为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贡献“检察担当”。

责任编辑:陈振凤

主办:中共嘉峪关市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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