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提质 高效极致 “123”推动“案-件比”持续走低

发布时间:2021-05-13 18:03:27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努力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实效,以求极致的态度对待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不断优化“案-件比”,较好地实现了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 最优的办案目标,“案-件比”已由2020年的1:1.44,优化至目前的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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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个体系”

努力在办案质量上求极致

瞄准“案-件比”“靶心”,防止程序空转,构建班子牵头、检委会把关、综合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落实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当好“质检员”,数据巡逻无死角。明确业务部门专职流程监控员,对案卡填录、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等进行重点监控,对送案审核的办结案件开展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个案督察,把握好“案”与“件”之间的动态关系。

设置“五道关”,质量评查重实效。实行承办人自查、业务部门专人复查、检委会专人评查、评查复核小组抽查和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的“五道关”评查机制,对每位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周期、案件受理数、退补数、未结数、延期数等影响到“案-件比”的核心数据进行通报公示,传导办案压力,避免程序“借用”,案件退查率从17.97%降至7.59%,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率从24.41%降至2.76%。

用好“指挥棒”,绩效考核见真章。采用案件质量月通报、季讲评和问题反馈、整改制度,将司法质量考评结果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等级晋升、择优选升、员额管理、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倒逼员额检察官业务能力提升,树牢“求极致”“过得硬”的“案-件比”质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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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两把尺子”

努力在办案效率上求极致

把“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公正实现是否高效”作为衡量检察办案的“两把尺子”,以检察工作的认真指数换取案件当事人的满意指数。

组建“轻案快办”专案组,减少案件“诉累”。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审查,及时、准确发现证据瑕疵,促进侦查机关快速、全面补充调取相关证据;集中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避免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消弭当事人“负面感受”。

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过滤作用,避免程序“空挡”。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的集体智慧,对“二退三延”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充分讨论,集体把握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挤压程序“水分”,避免技术性退查延期情形。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突出主导“优势”。

健全与侦查机关关于案情分析、侦查方向、取证手段等的沟通协作机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分享办案经验,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对容易发生定性意见分歧的涉众类、经济类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提出切实可行的取证意见;对侦查人员怠于补充侦查等行为,及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适时纠正违法,避免出现补充侦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的现象,推动解决程序倒流、反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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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三个目标”

努力在办案效果上求极致

统筹把握政治引领、精技强能、一线问效“三个目标”,不断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为不断优化“案-件比”提供过硬素能保证。

政治引领,增强内生动力。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贯穿办案工作始终,制定《党的建设和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的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融合推进”主题创建活动,把讲政治和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全体干警正确理解“案-件比”的管理改革,把握其“以人为本”“司法文明”“检察为民”的核心价值要义,不断提升专业能力,自觉担负起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精技强能,锻炼实战技巧。推动检察长、员额检察官上讲台授课,在业务部门建立每月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将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方法融入课堂;建立检察业务导师“四级联动”机制,按照“针对实务,用于实战,取得实效”的要求,检察长思想引导、资深检察官业务辅导、政工部门心理疏导、支部班子生活指导,不断提升检察干警办案质量和专业素质,自我加压、自我承压,厘清“二退三延”的程序边界关系,推动“案-件比”持续走低。

一线问效,提升多维能力。将80%以上的干警充实到业务一线,切实优化业务岗位力量,并按照岗位需求、专业能力、个人意愿进行跨部门锻炼,助推青年干警全方位成长,力求做到“两个支点+多做一点”,即“案件办出特点”“工作做出亮点”“为服务保障中心大局多做一点”,以工作实绩推动优化“案-件比”工作实效。

什么是“案件-比”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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