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1-05-13 18:29:21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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