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三个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8 18:11:19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阅读量: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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